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驻民一终字第49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敏,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得学,男,1975年10月2日 上诉人陈志敏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志敏、被上诉人杨得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1、陈志敏主张的承包地是属于家庭承包还是其夫妻双方承包;2、2004年杨得学是否从家里拿走38万元;3、杨得学是否构成重婚的处理情况;4、其双方的婚生二女儿杨笑笑平时是否有杨得学抚养。上述事实,应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 德 群 审 判 员 丁 辉 代理审判员 薛 运 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振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