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增辉与被告刘帅杰、刘军伟、党秋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民初字第402号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民初字第402号 原告刘增辉,男,199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大武乡王停铺村四组。 被告刘帅杰,女,21岁,汉族,住商水县巴村镇刘楼村。 被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民初字第402号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民初字第402号

    原告刘增辉,男,199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大武乡王停铺村四组。

    被告刘帅杰,女,21岁,汉族,住商水县巴村镇刘楼村。

    被告刘军伟,男,42岁,汉族,住商水县巴村镇刘楼村,系被告刘帅杰之父。

    被告党秋花,女,43岁,汉族,住商水县巴村镇刘楼村,系被告刘帅杰之母。

    原告刘增辉与被告刘帅杰、刘军伟、党秋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增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帅杰、刘军伟、党秋花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增辉诉称:2012年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刘帅杰相识,原告向被告刘帅杰给付11000元彩礼款及若干件礼品,并订立婚约。之后双方在交往中因性格不合,原告刘增辉与被告刘帅杰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婚约,并如数退还彩礼款。但被告刘帅杰父母,即被告刘军伟、党秋花得知此事后,以原告主动悔婚为由,拒绝退还11000元彩礼款。后经多方交涉,均无果而终。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刘帅杰、刘军伟、党秋花缺席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

    1、刘小望书面证言一份。证明原告刘增辉给付被告刘帅杰11000元彩礼款的事实;

    2、媒人舒爱民的当庭证言。证明其亲眼看见原告刘增辉给付被告刘帅杰11000元彩礼款的事实。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增辉与被告刘帅杰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2月订婚。原告于订婚时给付被告彩礼款11000元。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性格不合,话不投机,原告刘增辉与被告刘帅杰协商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被告以原告悔婚在先为由,拒绝返还。

    本院认为,原告刘增辉与被告刘帅杰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后,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除婚约后,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帅杰、刘军伟、党秋花,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刘增辉彩礼11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海山

    审  判  员    杜五行

    人民陪审员    杨子干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党书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