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上诉人张翠连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驻民四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翠连,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原老街更新旅社资产清理工作组。 代表人王淼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驻民四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翠连,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原老街更新旅社资产清理工作组。

代表人王淼,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耀、尤娟,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翠连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翠连及其委托代理人黑连河,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原老街更新旅社资产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老街工作组)的委托代理人李红耀、尤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1989年原前进村委出资在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路82号处翻建三层18间的临街门面楼一幢,建筑面积为791.55平方米。后原前进村委以更新旅社的名义为该幢房屋办理了房产证,证号为12554。1994年,原前进村委向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信用社(原老街信用社)申请贷款20万元,并以更新旅社房产作抵押,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1998年4月16日,原前进村委(为甲方)与张翠连及案外人宋喜双、张秀勤、胡大安、吴来成、张金凤(该六人为乙方,该六人均为原前进村委村干部)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一份,内容为:1、房地产座落:驻马店市东风路中段路北,楼房一幢三层即更新旅社,总建筑面积为791.55平方米,占地面积为336.58平方米;2、甲方因1994年用更新旅社楼房抵押贷款20万元,至1998年4月份连本带息增值至34万元,银行已起诉至法院,村委无力偿还本息,经村委研究,甲方同意由乙方负责偿还甲方银行贷款的全部本息,更新旅社的房地产权归乙方六人共有。甲方除由原前进村委加盖公章外,并由乙方中的宋喜双签名。后原老街信用社开出贷款收回证明单,收回原前进村委贷款本息27万元整,张翠连等上述六位村干部在该证明单上签名。1999年5月30日,张翠连与上述另外五人即宋喜双、张秀勤、胡大安、吴来成、张金凤签订协议一份,约定:1、原六人合伙购买原前进村委楼房一座(即更新旅社),因不能继续合伙经营,经全体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除张翠连外,其余合伙人自愿退出合伙,合伙人开会研究一致同意张翠连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2、原合伙人的出资由张翠连负责退还,退还的数额为每人75000元,张翠连应于1999年5月30日前付清,张翠连享有更新旅社的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3、合伙期间(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5月30日)的债权债务已清结,以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合伙人无关。后张翠连经营该更新旅社至今。2001年3月10日,张翠连向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更新旅社登记其名下,同年3月28日,市房管局为张翠连颁发第030470号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前进村委的王继芬、苗小巧等82名村民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市房管局为张翠连颁证行为无效。2002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02)驿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以前进村委及六人村干部未对更新旅社进行评估下即以房抵债,侵犯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市房管局在颁证时未认真依法进行审查、现场勘查核实,造成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市房管局作出的第030470号房屋所有权证。市房管局及张翠连均不服判决,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月27日,中院作出(2003)驻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1月2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驿政文(2005)4号文,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老街乡橡林乡设立并调整街道办事处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驻政文(2004)271号文件,区政府研究决定,撤销老街乡、橡林乡,设立老街、橡林街道办事处;在此基础上,对西园、人民、新华、东风四个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并新建南海、雪松两个街道办事处。原前进村委所在的辖区分别由南海街道办事处和东风街道办事处管辖。2012年8月1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与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街道办事处共同作出驻驿东办(2012)1号文,即“关于成立驻马店市驿城区原老街更新旅社资产清理工作组的决定”,内容为:2005年由于驿城区各街道区划重新调整,原老街道办事处前进村委撤销,并入东风、南海两个街道办事处管辖。原前进村委所属的集体资产更新旅社在区划调整时没有进行相关移交,从而引起部分村民的不满。为解决该问题,经南海街道办事处和东风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驻马店市驿城区原老街更新旅社资产清理工作组,负责处理更新旅社相关问题,组长为王淼,副组长为仇凤兰。

原审法院认为,原前进村委于1998年4月16日与张翠连及案外人宋喜双、张秀勤、胡大安、吴来成、张金凤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内容为原前进村委将其村委的集体财产即更新旅社转让给张翠连等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1998年)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本案中,原前进村委与张翠连等六人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属处分全体村民的集体财产,涉及全体村民利益,而原前进村委并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对更新旅社房产进行评估,而是由村委直接决定将更新旅社房产转让给张翠连等六人,其行为侵犯了原前进村委全体村民的利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两审行政判决中也已认定该房地产转让行为侵犯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并以此为由撤销张翠连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属无效合同,故原前进村委与张翠连等六人签订的该房地产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张翠连请求确认该协议为有效协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翠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翠连负担。

宣判后,张翠连不服,上诉本院称,其于1998年4月16日与原前进村委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自愿,应确认为有效协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张翠连及案外人宋喜双、张秀勤、胡大安、吴来成、张金凤于1998年4月16日与原前进村委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属原前进村委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1998年)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原前进村委在处分全体村民集体财产时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对更新旅社房产进行评估,由村委擅自决定将更新旅社房产转让给张翠连等六人。其行为侵犯了原前进村委全体村民的利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另案中两审行政判决也认定该房地产转让行为侵犯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并以此为由撤销张翠连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属无效合同,故原前进村委与张翠连等六人签订的该房地产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张翠连请求确认该协议为有效协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张翠连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翠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瑞霞

                                             审  判  员   王社军

                                             审  判  员   张怀珍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真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