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02409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荣永泽,男,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长江,男,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再审申请人荣永泽因与被申请人石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民一终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荣永泽申请再审称:荣永泽与石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在一、二审时没有提交证据原件导致荣永泽败诉。现荣永泽找到相关证据原件及有关新证据:证据原件:1.1991年3月12日以钳子还集资款凭单;2.1991年3月12日收款凭单。新证据:1.石长江书面证明一份;2.新乡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信一份。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荣永泽与石长江之间是借贷关系而不是合伙集资,同时可以证明清账的方式和过程。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荣永泽提交的所谓证据原件及新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涉及的债务系个人债务,不能证明其与石长江之间的借贷关系,石长江作为本案一审被告不适格。用来还本案账款的钳子被收走是另一事件,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结果。荣永泽的再审审理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荣永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荣永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 翟 晓 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淑静
|
上一篇:再审申请人何万金与被申请人刘云龙、陈传贺、郑海泉、魏森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