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0073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羊妞,男,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爱琴(冯爱琴),女,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辉县市薄壁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天宝,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刘羊妞、郭爱琴因与被申请人辉县市薄壁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庄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民四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羊妞、郭爱琴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2004年农历11月19日下午和11月20日,马庄村委会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将刘羊妞家南北院墙、院墙内8个猪舍及两个蓄水池强行拆除,砸伤一头品种母猪,其他母猪受到惊吓。次日,受惊吓母猪或生病或死亡,给刘羊妞、郭爱琴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拆墙人员赵顺喜在辉县市公安局薄壁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结果。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伪造,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刘羊妞、郭爱琴所主张的损失数额;刘羊妞、郭爱琴无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也没有新的证据推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一、二审判决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事实无误,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刘羊妞、郭爱琴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羊妞、郭爱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羊妞、郭爱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 翟 晓 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淑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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