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37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莎,女,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委托代理人:李明彦,男,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辉县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清晖路。 法定代表人:齐海龙,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李莎因与被申请人辉县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莎申请再审称:一审法官胁迫李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错误,请求重新鉴定,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李莎的申请,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进行了鉴定。李莎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受胁迫的情形,鉴定程序并无违法之处,一、二审法院根据该鉴定结论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李莎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 翟 晓 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淑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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