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沈民特字第9号 |
申请人马秀梅,女,1956年11月4日出生。 申请人马秀梅申请宣告李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秀梅申请称,被申请人李红系申请人儿媳,李红与申请人之子刘亚洲生育两个男孩,2005年3月李红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李红为失踪人。 经查,李红,女,1979年4月6日出生,原籍四川省(具体地址不详)。申请人马秀梅之子刘亚洲与被申请人李红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后同居生活。李红生育两个男孩,长子刘X,1997年12月28日出生,次子刘XX,2005年1月5日出生,现均跟随申请人马秀梅生活。2005年3月被申请人李红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2013年3月申请人之子刘亚洲因病去世。由于李红已失踪满2年,申请人马秀梅所在的沈丘县赵德营镇大刘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沈丘县公安局赵德营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明李红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受理申请人马秀梅要求宣告李红失踪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8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第2版刊发了寻找李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3个月,现已届满,李红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李红无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红自2005年3月下落不明至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失踪时已满2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宣告李红为失踪人。申请人马秀梅系李红的公婆,申请李红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红为失踪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马秀梅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代志军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建才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