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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景霞诉被告张留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上民一初字第500号 原告刘景霞,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5日。 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留阳,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6日。 原告刘景霞与被告张留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上民一初字第500号

原告刘景霞,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5日。

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留阳,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6日。

原告刘景霞与被告张留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景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留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景霞诉称,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农历7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1月24日生育一子张世博。原、被告同居后经常生气,孩子从出生至今,全部由原告抚养。为了孩子今后的成长,请求判令非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张留阳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 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2月18日生育长子张世博。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生气,于2012年麦收后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分居生活期间,其子随原告生活。2013年麦收后,被告之父从原告家将张世博带走随其在广州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依法律规定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关于张世博由谁抚养对其生活及成长更为有利的问题,虽张世博至今未满2周岁,但被告之父自2013年麦收后已经将其带至广州生活,与被告及其父母已产生了相应的感情。如果改变其生活现状,并不利于张世博的健康成长,因此,以张世博随被告生活为宜,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当事人可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非婚生子张世博由被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景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文纪平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花

人民陪审员   白国志

二O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