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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请与被告李云飞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上民一初字第1182-1号 原告石请,女, 1989年5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伍林,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云飞,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请与被告李云飞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上民一初字第1182-1号

原告石请,女, 1989年5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伍林,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云飞,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请与被告李云飞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纪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请及其委托代理人石伍林与被告李云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请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农历12月16日按习俗举行婚礼。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同居期间经常生气,所以被告为羁绊原告急于办理结婚登记,但被告实际出生日期为1991年11月25日出生,未达到法定婚龄,故被告采取欺骗手段隐瞒年龄于2013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现由于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被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故请求法院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被服及其他嫁妆归原告所有。

被告李云飞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很好,其实际出生日期是1991年11月25日,同意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另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34000元及三金,如原告要求退还嫁妆,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彩礼款34000元及三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石请出生于1989年5月22日,被告李云飞出生于1991年11月25日。被告因未达法定婚龄,其以虚假身份证及户口本隐瞒年龄为1991年1月25日,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双方于2013年2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原告石请以被告李云飞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原、被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档案,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告户籍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及对被告父亲李XX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云飞未达法定婚龄,为达到结婚的目的,采取隐瞒真实年龄的手段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且至今被告尚未达法定婚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石请与被告李云飞的婚姻应为无效。关于原、被告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本案另行制作法律文书予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石请与被告李云飞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文纪平  

二O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双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