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劳终字第0015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长征,男,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保峰,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富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1159号。 法定代表人裘忠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柱、侯继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谷长征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富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劳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谷长征的委托代理人王保峰,被上诉人富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劳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晓武 审 判 员 毛富中 代审判员 王长坡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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