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四终字第33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孔四友,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俊连,男,194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雨,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万结,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孔四友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四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连,被上诉人赵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万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反诉原告孔四友在原审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回反诉处理,而原判将反诉和本诉一并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瑞 霞 审 判 员 王 社 军 审 判 员 于 俊 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李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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