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四终字第33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海成,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新华,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郭海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海成及委托代理人邱枫,被上诉人范新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向郭海成送达的传票显示开庭时间为2013年3月6日,但实际开庭时间为2013年2月5日,原审法院没有按照预定的时间开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宏 光 审 判 员 李 全 章 审 判 员 于 俊 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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