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息民初字第890号 |
原告张伦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覃道鹏,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虎,男,汉族。 原告张伦梅与被告孙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伦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覃道鹏、被告孙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伦梅诉称:原、被告2009年2月16日在恩施举办结婚典礼。2009年10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孙鹏宇。2009年12月7日在息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原、被告在息县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孙鹏宇。 被告孙虎辩称:原、被告共同三年多,并生育有一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与原告张伦梅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孙鹏宇。婚后二人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有过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充分,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伦梅和被告孙虎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伦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用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波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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