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2013)南刑一终字第00186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光,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顺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继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振,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转,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郑阳,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郑暄,男,2012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秦XX次子。 法定代理人郑转,系秦郑阳、秦郑暄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市金达油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智卫,任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杨黎,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继成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转、秦郑阳、秦郑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宛龙刑初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金继成以原判量刑畸重为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以金继成酒驾商业三者险不应赔偿为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振以原判商业三者险赔偿数额计算错误为由均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刑初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勇 审 判 员 刘子国 代理审判员 艾 立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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