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开民催字第381号 |
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纺织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70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旺,中心主任。 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纺织机关服务中心申请宣告股权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持有的股权证号码为0008064号、股权数为38,752股的郑州银行股权证无效。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纺织机关服务中心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发行人请求补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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