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浉民初字第2035号 |
原告李山青,男,汉族,成年。 委托代理人刘国华,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季维周,男,成年,个体建筑老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青与被告季维周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山青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山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山青负担。
审 判 长 张黎明 审 判 员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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