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浚法执字第461-4号 |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法定代理人刘军才。 被执行人秦某甲。 被执行人秦德建。 被执行人柳素玲。 被执行人秦某乙。 被执行人秦富强。 被执行人郭贵玲。 被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刘运强。 被执行人刘长英。 被执行人柳某某。 被执行人柳国信。 被执行人郭双玲。 被执行人秦某丙。 被执行人秦文杰。 被执行人郭爱玲。 被执行人浚县善堂镇第五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成彬,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刘振伟与被执行人秦孟洋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浚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文宇 审 判 员 王克臣 审 判 员 李恕超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凡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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