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永刑初字第212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3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日18时左右,被告人汤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去本市东城区张庄菜市场买菜时,因停车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汤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320.9mg/100ml。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鉴定结论,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当事人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建华 二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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