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346号 |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市区联谊商场(原濮阳市市区华侨商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心秀,该商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昌,该公司经理。 关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依法移送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市区联谊商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查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依法移送执行案件当事人与执行依据(2013)焦民再二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主体不符,导致我院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移送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市区联谊商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聪(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