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92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天亮,男。 委托代理人唐晓霞,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巩,男。 委托代理人李喜庆,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天亮因与被上诉人程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天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晓霞,被上诉人程巩委托代理人李喜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安法网114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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