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303号 |
申请执行人李常,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银泉,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李常申请执行张银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银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银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常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淇滨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银泉已履行完毕,该案可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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