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05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志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彦博,男。 原审被告梁金生,男。 原审被告梁伏芹,女。 委托代理人梁金生,信息同上。 上诉人梁志成与被上诉人梁彦博,原审被告梁金生、梁伏芹赡养关系纠纷一案,梁志成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殷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志成,被上诉人梁彦博,原审被告梁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安法网114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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