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04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魏寨村民组。 负责人李峰杰,组长。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胜,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魏寨村民组(以下简称魏寨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王永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寨村民组的负责人李峰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禹超群,被上诉人王永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花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德禄作为中间人,介绍王永胜为魏寨村民组修建道路。2010年12月1日,李德禄与魏寨村民组签订《修路工程承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乔楼镇辛岗村魏砦组,乙方豫龙镇楚砦村二组李德禄,工程数量:组内东西路全长约300米、组内南北路、南地支路、东头支路、西头支路共长650米,施工要求:工程工期签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工程需所有材料均由乙方暂时全部垫付,乙方需按标准要求施工,甲方应派出有关人员负责监督,如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更正改进,工程结束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人员验收,付款方式:甲方在全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在2011年元月10日前付给乙方全部工程款的40%,工程结束满一年时即2012年元月10日前,如道路无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付清乙方剩余的全部工程款,如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及违约: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单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甲方李峰杰,乙方李德禄,2010年12月1日”。合同签订后,王永胜出工出料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为魏寨村民组完成路面施工工程。2011年2月15日,魏寨村民组向王永胜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槐西村王永胜2010年在魏寨组修水泥路面工程余款壹拾柒万壹仟捌佰元整,含工程款、税(171800元整),欠款:魏寨组长李峰杰,2011年2月15日”。嗣后,魏寨村民组支付王永胜部分工程款71800元,下欠10万元未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魏寨村民组欠王永胜工程款10万的事实,有魏寨村民组负责人李峰杰向王永胜出具的欠条为凭,该院予以确认,王永胜要求魏寨村民组支付工程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魏寨村民组辩称王永胜诉讼主体不适格和该工程是李德禄修建的辩解理由,该院根据李德禄的陈述和魏寨村民组负责人李峰杰向王永胜出具欠条并支付工程款71800元的事实,认为该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王永胜,即王永胜承担了该合同的全部义务,又由于李德禄在该合同中并未履行合同义务,也未从中获取利益,故该工程承包合同的实际当事人为王永胜和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魏寨村民组,因此,魏寨村民组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魏寨村民组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理由,由于魏寨村民组未在工程结束后的验收阶段和工程结束后一年内(即2012年1月10日之前)及时提出,且无法证明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故该院不予采纳。由于魏寨村民组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存在违约行为,故王永胜要求魏寨村民组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魏寨村民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永胜工程款十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五千元。如果魏寨村民组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元,由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魏寨村民组负担。 魏寨村民组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1年夏天,王永胜所干路面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路基厚度未达到约定,我方随即向王永胜提出,但王永胜拒绝修理。后又重新丈量了面积,少于合同约定。故一审判决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王永胜答辩称:双方核算后,魏寨村民组组长出具欠条,现在魏寨村民组又称面积减少,不能成立。魏寨村民组后也未提出过质量问题,且路面质量即使毁损,存在维护不当等多种因素,魏寨村民组没有证据证实是我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永胜主张魏寨村民组拖欠工程款,提供魏寨村民组组长出具的欠条为证。魏寨村民组已经出具欠款证明,上有明确的欠款金额,现魏寨村民组上诉称王永胜所施工工程面积少于合同约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魏寨村民组上诉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魏寨村民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魏寨村民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航微 审 判 员 陈 赞 审 判 员 张 红
二○一四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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