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261号 |
申请执行人郭新杰,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郭新杰申请执行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新杰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鹤民一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该案可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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