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533号 |
原告杨银坡,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5月11日。 委托代理人郭华亭,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建民,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11月3日。 本院受理原告杨银坡诉被告张建民合同纠纷一案后, 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明确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银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松峰 审 判 员 吕淼霞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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