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商执字第16号 |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 丘市神火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高传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梅,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 丘市梁园区归德路西。 法定代表人梁昀,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 市神火大道东南京路北商字广场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魏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 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 立案执行。2014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宇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 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商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振明 审 判 员 刘德慧 审 判 员 夏子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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