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林刑初字第265号 |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亮,男,1985年4月7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任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4日8时40分许,在林州市S228省道曹家庄路段,被告人任亮无证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HY284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被林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任亮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申XX等人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单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1.被告人任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 2013年6月14日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行政拘留五日。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任亮的供述、证人申XX等人的证言、查询证明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任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任亮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任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贾永增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郝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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