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商执字第24号 |
申请执行人底瑞琴,女,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住民权县。 被执行人河南天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张昌军,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1)商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河南天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权利人许民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因当事人的住所地在民权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商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由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昊 审 判 员 刘德慧 审 判 员 段 旭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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