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三终字第43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丽,女,汉族,1969年11月18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妍,女,汉族,1991年2月21日出生。 上诉人王红丽因与被上诉人王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红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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