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顺民特字第1号 |
申请人吕卫平,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 申请人吕卫平要求宣告侯利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侯利华与申请人吕卫平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6日,4时30分左右从家中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宣告被申请人失踪。 经审理查明,侯利华,女,1974年8月5日出生,籍贯:河南省长垣县,系申请人吕卫平的妻子。2010年10月26日,侯利华从家中出走后,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侯利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侯利华仍然下落不明。 诉讼过程中,吕卫平明确表示侯利华没有个人财产,其与侯利华双方也没有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宋门办事处宋门中街社区居委会、开封市公安局宋门派出所、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社区警务大队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侯利华下落不明已超过二年,经本院在有关媒体发出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因侯利华无财产,无需指定财产代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侯利华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夏 天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良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