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罗民特字第1号 |
申请人方卫平,女,1958年11月出生,汉族。 申请人方卫平要求宣告宋荣贵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方卫平以被申请人宋荣贵于2003年3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宋荣贵失踪。 经查,宋荣贵,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城关镇人,与申请人方卫平系夫妻关系。宋荣贵于2003年3月外出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宋荣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宋荣贵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宋荣贵自2003年3月外出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逾二年,故申请人方卫平作为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宋荣贵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宋荣贵为失踪人。 指定申请人方卫平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董晓明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