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终字第569号 |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俊玲,女,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孔伟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郑俊玲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在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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