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终字第1061号 |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安德,男,汉族,1952年8月19日出生,住通许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仁庄,男,回族,1955年11月25日出生,住通许县。 上诉人郑安德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物权保护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所涉不动产在通许县,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葛冀鲁 审 判 员 苏 芳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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