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终字第167号 |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张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保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9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在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98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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