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终字第1068号 |
上诉人(一审被告)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 负责人耿东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立伟,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通许县。 上诉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即一审原告李立伟住所地在通许县,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O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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