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安中刑执字第464号 |
罪犯李忠臣,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忠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1万元。2010年3月2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忠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臣于08年11月至09年1月,在安阳市诈骗他人三轮车、粮油、床垫等物品11起,价值37552元。2008年12月该犯诈骗被害人价值30430元的面包车一辆,案发后该车已退还被害人。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忠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1万元。 本院认为:罪犯李忠臣系累犯,其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未能积极履行附加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仍需继续积极改造。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忠臣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刘景峰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安法网127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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