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安中刑执字第549号 |
罪犯管庆礼,男,1978年 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濮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管庆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09年7月16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1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卫光、殷瑞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干警路如良、郭青分别代表本单位参加庭审,罪犯管庆礼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管庆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管庆礼于2005年3月至07年8月,伙同他人采用在输油管上打孔的方法盗窃原油价值巨大。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管庆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罪犯管庆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连表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管庆礼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管庆礼准予假释。 (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景峰 审 判 员 高秀清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安法网127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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