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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郏民初字第699号 原告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红,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豪帅,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王涛,任经理。 委托代理
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郏民初字第699号

原告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红,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豪帅,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王涛,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南奇,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豪帅、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南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输公司诉称,运输公司所有的豫D85323号重型藏栅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1日。2013年11月28日雷旭鹏驾驶豫D85323号重型藏栅式货车在郏县堂街镇石桥店路段发生事故,致豫D85323号重型藏栅式货车、地里树木、床、电动车等财物损坏,驾驶人雷旭鹏及车外人员张素侠受伤。事故发生后,雷旭鹏、张素侠分别被送至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2月12日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雷旭鹏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保险公司拒赔。请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支付运输公司各项损失共计98068.1元。

保险公司辩称,1、在核实事故和投保属实后,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运输公司的损失。其中住院期间非医保费保险公司不承担;2、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不属于理赔范围。

经审理查明,豫D85323号重型藏栅式货车的所有人运输公司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314780.00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保险金额50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等,保险期间为2013年4月2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1日24时止。

2013年11月28日22时30时分,运输公司的驾驶人雷旭鹏驾驶豫D85323号重型藏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郏县堂街镇石桥店路段时翻入路北沟内,致地里树木、床、电动车等财物损坏,豫D85323号重型藏栅式货车损坏,驾驶人雷旭鹏、乘车人张向培、路边地里的张素侠受伤。雷旭鹏、张素侠均被送往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雷旭鹏经诊断为:1、全身多发皮肤挫裂伤;2、全身多发性皮肤擦伤;3、颅脑损伤。共住院治疗14天,花医疗费5320元。张素侠经诊断为:1、头面部外伤;2、左耳外伤。共住院治疗10天,花医疗费3019.3元。豫D85323号重型藏栅式货车损坏的施救费5900元。

2013年12月14日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事故所损坏的床、电动车等财物进行评估,并作出郏价认字【2013】第27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损失金额为2230元。 2013年12月30日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豫D85323号重型藏栅式货车损坏进行评估,并作出郏价认字【2013】第2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该车更换材料费64170元,钣金、喷漆、驾驶室吊装、拆装焊合工时费4300元,共计评估损失价值人民币68470.00元。价格鉴定费2500元。对该评估鉴定结论,保险公司不服,在规定期间内申请重新评估后又撤回申请。

事故发生后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雷旭鹏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2月12日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雷旭鹏、张素侠、张向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豫D85323号货车车损及驾驶人雷旭鹏、乘车人张向培的医疗费用均有自己承担;2、雷旭鹏赔偿张素侠医疗费、护理费、护工费、院后治疗费、电动车、树木、等财物损失共计壹万贰仟元(12000元);3、协议达成后双方签字生效,今后为此无任何纠纷。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另查明, 2013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2013年农、林、牧、渔业为24457元/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4421元/年。

运输公司提交的赔偿数额清单为:一、雷旭鹏的损失:1、5320.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4天×30元=420元。3、营养费:14天×10元=140元。4、护理费:14天×29041元/365天=1113.9元;5、误工费:14天×44421元(运输行业)/365天=1703.8元。6、交通费:500元。共计:9198.1元。二、张素侠各项损失:12000元。三、豫D85323号重型藏栅式货车车损:68470元。豫D85323号重型藏栅式货车鉴定费:2500元。豫D85323号重型藏栅式货车施救费:5900元。共计76870元。以上共计:98068.1元。

上述事实,有运输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治疗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运输公司所有的豫D85323号重型藏栅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314780.00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保险金额50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等,有保险单佐证。该车于2013年11月28日22时30时分翻入路北沟内,致地里树木、床、电动车等财物损坏,豫D85323号重型藏栅式货车损坏,驾驶人雷旭鹏、乘车人张向培、路边地里的张素侠受伤,雷旭鹏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该事故经郏县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赔偿金额有误,本院不予采信。具体损失:一、雷旭鹏的损失:1、5320.4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4天=420元; 3、营养费:10元/天×14天=140元; 4、护理费:29041元/年÷365天×14天=1113.9元; 5、误工费:44421元(运输行业)/365天÷365天×14天=1703.8元; 6、交通费:按300元较为适宜。共计8998.1元,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范围内赔付;二、张素侠的损失: 1、医疗费3019.3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0天=300元; 3、营养费:10元/天×10天=100元; 4、护理费:29041元/年÷365天×10天=795.6元; 5、误工费:24457元/年÷365天×10天=670.1元; 6、床、电动车等财物损失金额2230元,共计7115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三、豫D85323号重型藏栅式货车车损68470元;鉴定费2500元;施救费5900元,共计76870元,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赔付。上述保险公司应赔付运输公司共计9298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2983.1元;

二、驳回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原告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李淑清

                                                代理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四 年 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永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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