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卫执字第83-2号 |
申请执行人袁某甲,男, 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袁某乙,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某丙,女,2003年8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卫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卫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因原某某死亡其继承人应领取的在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发放的款项86200元(其中互助金1847元、大病理赔金20000元、养老保险39435.74元、住房公积金24917.4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 荷 莲 二〇一四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戴 远 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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