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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经斌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88号 原告闫经斌,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建军,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经斌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88号

原告闫经斌,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建军,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经斌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3日13时20分许,闫经斌驾驶江淮牌小型轿车,沿龙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坡村南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张存东驾驶的建设一雅马哈牌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存东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因原告驾驶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辆修理费11970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费598元、停车、施救费3000元、孟州市交通交通事故认定费2400元,共计1796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于2013年8月29日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保险单明确约定第一受益人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经斌不享有该保险权,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闫经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跟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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