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212号 |
罪犯张德栋,绰号皮球,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新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2008年9月9日交付执行。2011年4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30年10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德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德栋于2008年2月25日,在新乡县职业中专门口与被害人侯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用刀将被害人肩部刺伤,致其死亡。经审查,该犯系累犯。 罪犯张德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张德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德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德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涛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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