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25号 |
原告王素平,女,出生于1968年12月26日,汉族。 被告崔滋润,男,出生于1962 年 9月 1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平诉被告崔滋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振伟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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