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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确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男,1974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8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5日被本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确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男,1974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8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3)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杨××承包确山县双河镇王堂砖厂,杨××将砖厂的做砖、出砖、烧火、维修等工种分包给张某某、苏祖彬等人,由张某某、苏祖彬等人带领工人为其砖厂生产。2012年11月,砖厂砖窑窑顶坍塌,杨××一直没有对窑顶修复,工人因没有活干,要求杨××结算工资,承包人杨××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41名农民工工资11万余元,致使工人多次上访。确山县劳动监察大队对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杨××于2012年12月27日前支付拖欠工人工资,杨××逃逸。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杨××的供述,证人卢某某、白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调查报告,行政调查材料,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杨××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杨××承包确山县双河镇王堂砖厂,杨××将砖厂的做砖、出砖、烧火、维修等工种分包给张某某、苏祖彬等人,由张某某、苏祖彬等人带领工人为其砖厂生产。2012年11月,砖厂砖窑窑顶坍塌,杨××一直没有对窑顶修复,工人因没有活干,要求杨××结算工资,承包人杨××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41名农民工工资11万余元,致使工人多次上访。确山县劳动监察大队对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杨××于2012年12月27日前支付拖欠工人工资,杨××逃逸。

另查明,被告人杨××分别于2013年2月15日、3月14日、5月5日、6月18日分四次向张某某、苏祖彬等人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1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卢某某证实:2012年5月1日,杨××承包的王堂砖厂,杨××多次找我,我又找的我同学白某某,我和白某某共投资66万,我俩算一股,杨××自己占一个股份,我们是口头协议。在经营过程中是杨××管理。砖厂的活都包工包出去了,做砖坯的活包给四川的苏祖彬了,出砖包给双河的张某某了,是计件工资,苏祖彬和张某某做工头。砖厂经营到11月24日,砖厂窑顶坍塌,砖厂也停火了。当时也想着改进砖窑,想彻底修整,一预算要很多钱,窑厂当时没有钱,整修不成,砖厂停产,工人就要求结算工资,杨××说没有钱,工人要不到工资就去确山县劳动局投诉,劳动局的人让杨××到劳动局,给杨××下达限期支付工人工资的文书,杨××也写出保证,保证安排好工人生活并给工人结算工资,但后来杨××也没有给工人结算,工人随后去上访,杨××一直不接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电话,中间我也去对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处置,工人说先给一些回家路费,杨××说没有钱,后来不知道怎么说的,快过年天也冷了,四川、云南籍的工人就回去了。杨××不接电话手机也关机了,我对他说你躲着也不是办法,杨××说没有钱接电话能咋处理。

2、证人白某某证实:在经营过程中是杨××管理。砖厂的活都包工包出去了。2013年过春节时,听卢某某、杨××说过因欠工人工资,工人去上访,具体情况我也没有问。砖厂经营中,生产的砖都卖完了,我们没有算过账,也没有分过红,他说赔钱没有钱。

3、证人许某某证实:杨××的砖厂2012年11月15日左右停工,工人12月20日投诉,打电话通知杨××接受调查,杨××承认欠工人工资5万元左右,当天依法对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杨××签字确认,但没有按照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期限支付工人工资,又对欠工人工资情况核实,确定砖厂欠工人工资112961元,2013年1月8日对杨××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月14日对杨××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杨××对此写出保证书,保证2013年1月21日前支付拖欠工人112961元的工资。此后一直没有支付工人工资。2013年1月23日再和杨××联系,杨××电话就联系不上了。在此期间,工人多次到确山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和确山县群工部上访,因工人工资一直没有领到,外地民工生活困难,当时双方乡政府在安排民工吃住问题。2013年1月24日我们将该案向确山县公安局移交。杨××、卢某某说资金周转不开,没钱,也承认欠钱就是不给,我们多次通知他们不照面也联系不上。

4、证人任某某证实:2013年1月8日接到县群工部向双河镇政府通报情况,1月11号赶到王堂砖厂,山东籍的几个民工反映砖厂老板也还欠他们两月工资没有支付,四川籍民工因砖厂老板没有支付工资又去县里上访去了。调查了解后,和杨××联系,杨××不接电话,给他发短信,要他解决民工工资问题,信息不回,就向县劳动局反馈这件事。1月15日劳动监察大队对杨××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处罚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杨××当场写保证书表示在1月21日前支付民工工资112961元。写了保证后却还是不支付民工工资,1月21日民工又去县里上访。1月22日5名四川籍民工来到双河镇政府,没钱回家就住在双河镇政府。我和双河派出所所长倪国干一起到明港找到杨××,杨××表示1月23日上午10点一定兑现支付民工工资,但1月23日杨××还是没有支付民工工资,再给他打电话电话不接联系不上。

5、证人张某某证实:砖厂是杨××、卢某某和一个姓白的合伙经营,主要是杨××在负责。我承包装砖出砖。工资按垛算,杨××把钱给我我再给工人发。杨××欠我带的这个班七万九千多元,我中间找杨××借过几次钱,总共借了一万八千元,我给他打的有欠条,这一万八千元钱可以抵做工钱,杨××等于还欠我带的这个班六万一千块钱左右。

6、证人朱某某、陈某某、仝某甲、仝某乙、仝某黄、姚某某、孙某某证实了杨××欠其工资的情况。仝某甲、姚某某、孙某某还证实每月15号发工资,但每月都没有发工资,找他要,他说还没有算账用钱找他先借点。后来,他砖厂窑顶坍塌了,他就不再到砖厂了,打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了。

7、证人苏某某证实:我是包工头,2012年9月15日我带了21个工人去双河镇王堂窑厂干活。窑厂和我签订的有用工协议。杨××欠我工资45000元,另外从砖厂停工到现在有两个多月了,工人一直在这等工资,这两个月工人的生活费总共是10000元,这10000元也是我垫付的。我还欠我所带的21个工人45805元。

8、证人杨某某证实:2012年9月份去的双河镇王堂砖厂做工的,我在砖厂干了一个半月。砖厂和我们领工苏祖彬签的有用工协议,我是跟着领工干活。我一天工资60元,砖厂欠我2360元。11月份砖厂窑塌了,老板不修窑,我们没法干活,他也不给我们发工资,我们找到老板杨××,杨××说他没有钱,一直拖着。

9、证人蒋某某证实:我和我老婆在双河乡页岩窑厂干活,是我们老乡苏祖彬介绍我们过来的。我在窑厂里开摆动车,我在这带班,我老婆在厂里做饭。老板和苏祖彬签的有用工合同,跟我们没有签合同。老板是杨××和卢某某。发钱是杨××的老婆在负责。老板欠我4000块钱,欠我老婆3900元。我们找老板要钱他一直回避。

10、证人贺某某证实:我在王堂砖厂做机修工,修理砖机。砖厂没有和我签订用工协议。杨××共欠我工资2765元,我弟贺建田是我喊过去的,杨××拖欠他工资1800元,杨××合计拖欠我们工资4565元。

11、被告人杨××供述:我是2012年5月1号承包的王堂砖厂,今年又补签一份协议,承包期限为16年,承包费是每年50万。协议是我一个人签订的,当时明港人卢某某、白某某二人和我协议入股。我经营管理,他俩不经常管事,卢某某也去砖厂,白某某很少去砖厂。工人包括做砖工、出砖工、烧火工、维修工、杂工等。工人有本地的,有外地的。做砖工是有一个叫苏祖彬的人带着四川、云南籍工人和我签订协议承包了;出砖工是一个叫张某某的人带着本地工人和我口头协议承包了;烧火工是两个山东籍的人;维修工是本地的还有正阳县籍的人。做砖工我和苏祖彬签订的有协议,以他做出来砖坯计算,每块2分7厘,砖坯保底每月生产250万块;出砖工是口头协议,以他出砖数计算,每出一丁(每丁是200块砖)两元钱;烧火工是按月结算,两个烧火工每月共计工资9000元,维修工按月算,每月3500元-4500元不等;杂工基本上都是我自己的亲戚。砖厂把做砖、出砖、烧火、维修承包了,砖厂基本上每天要有20多个人才能正常运转,但砖厂人员不固定,做砖、出砖的工人有来有走不固定,我也不管都是哪些工人干活,工人都是张某某、苏祖彬等人负责用的。我给他们结算后,由他们给工人分发工钱。现在还欠工人多少钱我也没有具体核算过,有十万块钱左右。厂在经营中亏损,赔钱,我没有钱了。工人没有结算完工资,他们找他们的工头闹,工头找我要,我没有钱支付,于是工人就去双河政府,县政府上访告状,双河镇政府的人找到我要我支付工人工资,我生意亏损,没有钱支付,后来确山县劳动局的人也找我要我支付工资。政府部门多次和我联系要求我支付工人工资,但我砖厂经营亏损,没有钱支付,开始他们给我打电话我也接,后来也是快过春节了,老有人要账也不是办法,我就把手机关机了。

1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逃跑后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情况。

13、保证书证实被告人杨××保证于2013年1月21日前支付张某某等人的工资112961元。

14、确山县双河镇政府情况说明、确山县双河王堂砖厂拖欠工资表、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拖欠农民工资情况、被责令于2013年1月21日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及被处罚情况。

15、收条证实张某某、苏某某、李某某收到工资共计111000元。

16、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杨××的身份及其被抓获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主动缴纳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当庭自愿认罪,在被提起公诉前已经偿还所拖欠工人工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路  盛  平

                                             审  判  员    王  守  军

                                             人民陪审员    方  炳  强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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