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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政昌、赵喜昌犯贪污罪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西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政昌,曾用名赵厂,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喜昌,曾用名赵强,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
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西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政昌,曾用名赵厂,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喜昌,曾用名赵强,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政昌、赵喜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政昌、赵喜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4月份,被告人赵政昌在担任赵寨行政村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本行政村十、十一、十二组的工作之便,与本村十、十一、十二组组长赵喜昌在协助周口开发区管委会征地过程中,虚报附属物补偿款及土地租金款共计17010元,赵政昌分得8000元,其中赵喜昌将1980元用于村中购买管子,下余7030元占为已有。

2、2007年6月份,被告人赵政昌在担任赵寨行政村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本行政村十、十一、十二组的工作之便,与本村十、十一、十二组组长赵喜昌在协助周口开发区管委会征地过程中,虚报了3眼机井及附属物补偿款共9450元占为己有,每人分得4725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政昌、赵喜昌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政昌、赵喜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4月份,被告人赵政昌在担任赵寨行政村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本行政村十、十一、十二组的工作之便,与本村十、十一、十二组组长赵喜昌在协助周口开发区管委会征地过程中,虚报附属物补偿款及土地租金款共计17010元,赵政昌分得8000元,其中赵喜昌将1980元用于村中购买管子,下余7030元占为已有。

2、2007年6月份,被告人赵政昌在担任赵寨行政村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本行政村十、十一、十二组的工作之便,与本村十、十一、十二组组长赵喜昌在协助周口开发区管委会征地过程中,虚报了3眼机井及附属物补偿款共9450元占为己有,每人分得4725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将上述款项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政昌、赵喜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朱某某、朱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证言,周口开发区行政村土地征(租)附属物补偿发放表四份,赵政昌提供的为其村里购买污水管票据,周口市川汇区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四份,被告人赵政昌、赵喜昌户籍证明及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政昌担任村委副主任期间,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赵喜昌采取虚报征地附属物补偿款及土地租金款26460元,其中因公支出1980元,剩余24480元二人占为已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鉴于庭审中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出,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政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喜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俊武

                                             审  判  员 李相君

                                             审  判  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容  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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