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2号 |
原告任国秀,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10月15日。 委托代理人柳志国、翟海燕,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怀照,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5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南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秀诉被告刘怀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国秀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怀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国秀撤回对被告刘怀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为907元,由原告任国秀负担。
审 判 长 贾松峰 代理审判员 陈 平 人民陪审员 曹 霖
二Ο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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