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209号 |
原告新郑市丰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村镇吴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冠洲。 委托代理人杨振国,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1月16日。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春强,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3月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丰润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郑市丰润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 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春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郑市丰润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郑市丰润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春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为131.5元,由原告新郑市丰润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松峰
二Ο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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