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商民三终字第40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玮,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祥,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系王子玮丈夫 委托代理人蒋保军,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萍。女,1957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煜森,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子玮、刘文祥因与被上诉人高玉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子玮、刘文祥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保军,被上诉人高玉萍的委托代理人王煜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冯 明 代理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邵 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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