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89号 |
原告王朝阳,男,出生于1984年11月8日,汉族。 被告李建东,男,出生于1983年1月17日,汉族。 被告张五妮,女,出生于1987年3月10日,汉族。 被告李知军,男,出生于1984年6月2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阳诉被告李建东、张五妮、李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阳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朝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朝阳撤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王朝阳负担。
审 判 员 王俊峰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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