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94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本峰,男,1959年8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柯连友,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兰,女,1939年10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俊明,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本峰因与被上诉人张怀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本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柯连友,被上诉人张怀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孔玉 审 判 员 刘友成 审 判 员 李 牧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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