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上法执字第255号 |
申请执行人胡琨,男,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献英,女,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胡琨申请执行李献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献英按照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部分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
上一篇:原告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